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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乐动体育app官网:仓单性贸易的交易属性与会计处理探讨

文字:[大][中][小] 2024-05-19 10:25:53    浏览次数: 1         来源: 来源:ld乐动体育网站 作者:LDSports乐动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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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长期以来,实务界对仓单性贸易及其会计处理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从仓单性贸易的主要模式出发,分析了仓单性贸易的属性,包括正常的商品流通、融资性贸易、空转和走单贸易、关联资金占用、商品证券投资等,以及仓单贸易的特点。在此基础上,从仓单贸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仓单的属性,结合会计准则探讨了仓单贸易的会计处理。最后,基于提高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考虑,提出了如何正确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建议。

  自华东钢贸事件发生后[1],仓单性贸易一直受到市场广泛关注,为此,国务院国资委多次发文规范仓单贸易业务,防范经营风险,要求企业从严执行收入确认方法,不得通过虚构交易、循环交易等方式人为做大收入规模。同时,多家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因利用仓单性贸易违规经营,甚至实施财务造假,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被监管部门处罚。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上市公司全面实施,贸易业务收入确认问题成为了新准则涵盖的重点内容之一。目前,在理论探讨和实务中,仓单性贸易业务多局限于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认定,以及如何区别收入确认的总额法和净额法,较少从仓单贸易的性质出发探讨其会计处理。基于此,本文从贸易业务的模式和属性着手,试图厘清仓单性贸易的交易实质,结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探讨仓单性贸易的会计处理。

  广义的贸易业务,是指买卖或交易行为的总称,不仅包括所从事的商品交换活动,还包括商品生产者或他人所组织的商品买卖活动。本文所称贸易,是狭义的贸易,仅指商品流通领域的买卖行为,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批发和零售业”,有时也称供应链、物流业。仓单是买卖活动的凭证,是持有人提取商品的依据。目前来看,贸易业务主要有以下模式:

  模式1:生产领域的商品经过流通环节,进入下游生产商,或者直接进入终端消费者。贸易商A通常为总经销,贸易商B为分销商,分销商可能还有二级、分销,该模式为商品贸易的一般模式。

  模式2:生产领域的商品经过流通环节,进入下游生产商,或者直接进入终端消费者。贸易商A、B、C……并无明确的总、分经销关系,涉及的流通企业可能很多,商品流通链条比较长。

  在模式1中,各主体之间具有相对稳定的合作方式,经销模式是生产商的销售模式之一,总经销是其重要合作客户,总经销与分销商存在区域上的分工,这种合作关系往往通过“框架协议”约定。对于客户数量多、分布广的行业,如医药行业,多采用该销售模式。这种模式是开放状态的供应链式买卖,货物流、资金流、单据流实现了“三流合一”。

  在模式2中,各主体之间不具有稳定的合作关系,生产商可以销售给任何中间贸易商,也可直接销售给下游生产商或终端消费者,贸易商之间没有总分销关系。该模式的显著特点是人为增加交易环节,多数情况下不具有商业实质。

  模式3中,交易在贸易商之间进行,通常没有实物流转,与生产或消费领域无关。该模式的特点是交易链往往呈现非典型的闭合状态,参与者不关心商品实物交付,也不控制贸易标的实物,同一批货物在历经若干手交易后又回到起点,构成循环交易。

  融资性贸易是仓单交易最为典型的形式,模式2、3都可能是融资性贸易业务。实务中,融资性仓单贸易主要有下列形式:

  托盘贸易是指托盘方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利用账期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贸易形式。托盘贸易通常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但资金提供方不直接参与货物流转过程,托盘方的介入,可以使真实买方取得一个支付货款的差期,托盘方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该模式运作路径如图4:作为买方的B公司委托C公司(托盘方)代其采购货物,并指定A公司为卖方,要求C公司全额代其垫付全部或部分货款,C公司的收益为与B公司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在B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所涉及的货物单价基础上增加的固定利润,或直接与B公司约定资金占用利息。托盘贸易的核心特征在于,托盘方(出资方)为下游以汇款、银行承兑、担保、质押等形式为下游提供资金、增信支持,既不承担货物的损失、价格变动等与货物相关的风险,又不实际控制货物,只获取相关固定回报。

  委托采购是指提供资金的企业接受融资方委托,代为采购货物。如图5所示,提供资金的企业将采购、保管、销售环节全部交给融资企业完成,或将其中两个环节交由融资企业的关联方完成,企业不直接有效控制货权。委托采购与托盘模式很相似,不同之处是以委托法律关系取代了买卖法律关系。托盘贸易模式中,托盘方通常分别与买方和卖方签订采购和销售合同,表现为自营贸易业务,委托采购模式的受托方通常与买方签订委托采购协议,表现为代理贸易业务,但从贸易风险而言,实质风险来源相同。

  循环贸易是通过相同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帮助融资方取得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同时无需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图6为典型的循环贸易模式,其中A、B、C……分别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履行方式为一方支付货款、一方交付货权凭证。货权凭证最初由A公司提供,并最终流向A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A公司并不需要实际交付货物,而取得了货款在一定期间内的使用权。随着中间环节的增加,或者货权凭证最终流向合同的关联企业而非直接流向A公司等因素的出现,循环贸易交易结构可能变得更加复杂。

  循环贸易中任何一方出现资金链断裂都将导致相关方之间的纠纷。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往往主张已履行付款义务,要求卖方交付货物;卖方往往主张买卖合同实属“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性质,不涉及货物交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质押监管模式的融资性贸易的实质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贸易企业开展的授信业务,其方式是融资方以其自有或第三方所有的商品进行质押,由仓储企业对质押商品进行监管。如图7所示,该模式下,货主(通常为融资方)与仓储企业签订货物保管合同,并在融资时书面通知仓储企业相关货物质押情况,实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质押货物的间接占有。质押模式银行承担的风险,包括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仓储企业的道德风险和质押商品市场波动风险。

  仓储保管模式与质押监管模式较为相似,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在仓储保管模式中,提供资金融通的一方是企业,而非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二是提供资金融通的企业作为贸易业务的买方,在取得货权的情况下,以支付货款的方式为融资方提供资金融通。因此,仓储保管模式下,提供资金融通的企业与融资企业从质押监管的借贷关系转化成了买卖关系。

  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卖方和买方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保兑仓的法律关系如图8所示,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为一般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B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A公司以仓单等货权凭证方式交付货物。B公司与银行间为票据法律关系。保兑仓交易结构的特点在于,A公司向承兑银行提供回购承诺,从而增加B公司的信用,以方便其获取银行承兑。

  保理模式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保理是一种合法的业务模式,但是如果贸易双方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则演变成一种融资性贸易业务。

  贸易是联系生产厂商之间、生产厂商与消费之间的重要环节。贸易商的作用,是使商品在物理空间上发生改变,以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商品的价值,这也是贸易的本质特征。“仓单”交易,除了买卖双方外,通常还涉及第三方仓储机构,负责实物商品的管理。如果仓单与实物商品流转完全一致,即买方、卖方实际交割商品实物,商品进入生产或消费领域,则仓单反映了商品贸易的本质特征,贸易商起着商品流通媒介的作用。该种情形下,仓单的性质为“提货单”,是货权转移的凭证。

  融资性贸易以虚构买卖方式形成仓单、、合同等单据流和资金流,但没有实物交割,往往不具备商品交易的商业逻辑,主要目的是在企业之间开展借贷融资,实质是借签订买卖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上游供应商融资。企业向上游供应商预付货款,上游供应商收到货款后,较长期间(如3-6个月)供货,供货价格以预付款占用时间和当期利率确定,低价采购价差反映为资金占用费。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为较大金额的“预付款项”。仓单贸易通常为大宗原材料商品,不需要定制,随时可采购,采用较长的供货周期,实际上是为上游供应商提供融资。

  2.下游客户融资。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给予客户较长的信用期(如3-6个月),销售价格以信用期和当期率确定,交易价差反映为资金占用费。下游客户收到货物(仓单)后立即变现,或者利用仓单向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质押借款,实现借贷融资。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为较大金额的“应收账款”。“托盘贸易模式”和“委托采购模式”是典型的为下游客户融资行为。

  3.企业自身融资。企业通过仓单性贸易,向银行申请经营性,或者申请开具商业票据,然后将票据贴现,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为新增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或应付票据)。自我融资表现形式之一为“质押监管模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贸易企业开展授信业务,其方式是融资方以其自有或第三方所有的商品进行质押,由仓储企业对质押商品进行监管。在该模式下,融资方与仓储企业签订货物保管合同,并在融资时书面通知仓储企业相关货物质押情况,实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质押货物的间接占有。“保兑仓模式”、“保理模式”等方式也可以实现企业自身融资。

  融资性贸易标的主要是石油(成品油)、煤炭、钢材、有色金属、化工原料、铁矿石、粮食等大宗商品,这些商品价格透明,交易性强,具有准金融属性,交易差价主要是资金成本。因此,该模式下仓单具有资金借贷凭据性质,或者作为质押的有价权利凭证。

  三方或三方以上主体间签订三份或三份以上标的物相同、价格和履行期间不同的买卖合同,各方快进快出,一手钱一手货(仓单),既不垫支,也不欠款。企业并不关心实物商品流转,“走单、走票、不走货”,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均只出具确认收货的单据并开具增值税,实际业务仅为资金的收付,标的货物并不存在或不实际交付货物。这类贸易也不以盈利为目的,几乎平进平出,主要目的是做大财务报表收入规模,以满足收入指标考核、排名等需要。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将空转、走单认定为虚假贸易业务,因其脱离贸易业务本质,实质为企业间资金往来,仓单则系资金往来凭证。

  如果仓单交易资金最终流向了关联方,则形成关联资金占用。例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为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通过构造仓单交易为掩护,设计多层交易主体,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包括指定关系),资金最终流向关联方。这种交易通常体现为循环交易,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帮助融资方取得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同时无需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在财务报表上,反映为预付账款或应收账款长期存在较大的余额,年末清零,即关联资金过程占用。关联方资金占用性质的贸易,仓单性质为资金往来凭证。

  企业购入的现货仓单形式的存货,根据商品的价格走势,在价格上涨的适当时机卖出,以赚取价差,即低买高卖。这种交易现货标的通常为大宗商品,且通过国家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有竞价交易机制,仓单为标准化合约。企业开展标准化的仓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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